为深入贯彻,根据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一、石油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以局名义或市政府拟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业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各科室在拟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向局办公室提交审查初步意见。与其它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负责提出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属其它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各科室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咨询专家意见的,或认为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需要进行评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相关科室组织进行相关工作。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各科室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初步意见,由科长签字后报局办公室进行审查。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时,对相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一并进行。
五、各科室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未提供公平竞争审查初步意见的,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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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